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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数:1780 【收藏本页】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申请条件
1、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
2、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并核准了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营业范围;
3、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等法规和规定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首次申请、分立、合并办理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需附股东签字或盖章页);
  ③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④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⑧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⑨公司关于企业资质合并、分立的相关决定及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办理资质合并、分立时候提交)。
(二)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升级,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报、打印一式二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⑦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三)申请工程设计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报、打印一式二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④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⑥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四)申请设计综合资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报、打印一式二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③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等复印件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④甲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⑤大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同,试运行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⑥企业相应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加盖执业印章)、身份证明复印件;
  ⑧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以上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技进步奖证书复印件;
  ⑩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发布批准文件及出版物主要页(包括出版物名称、批准部门、主编或参编单位名称、出版社名称)复印件;
  ⑾专利证书、专有技术发布(批准)文件或工艺包认可、认定、鉴定证书复印件;
⑿ISO9001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⒀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五)延续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填报、打印一式二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份,电子文档一份)。
2、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
  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③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④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六)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在“四川省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打印一式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③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④企业章程;
  ⑤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⑥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⑦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⑧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⑩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2、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③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注: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等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复印件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鲜章。否则复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在“四川省勘察设计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先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后上网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将对申报业绩核查,再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776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3804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8693638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028)85568206
3、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scj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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