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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许可

发布日期:2012-11-12 浏览数:1655 【收藏本页】

(修订版)

一、法定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

二、申请条件

(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的企业;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核准了园林绿化施工类营业范围;

(三)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所列条件。

三、申报材料

(一)新申请、升级、延续,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四川省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并打印;申请一级资质时还需同时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进入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系统填报并打印一式四份)。

2、附件材料(申请一级资质一式二份)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需加盖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
  2)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新申请不提供);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职称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经济、会计、统计类注册资格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或考试合格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等不低于三种以上险种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需加盖社保部门资料管理专用印章鲜章);
  (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职称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经济、会计、统计类注册资格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或考试合格证明)、毕业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等不低于三种以上险种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需加盖社保部门资料管理专用印章鲜章);
  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身份证、岗位证书、劳动合同,近三个月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等不低于三种以上险种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需加盖社保部门资料管理专用印章鲜章);
  7)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申请三级资质只提供最近一年的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明细);

8)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三年综合性代表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结算书(附工程量清单)(新申请及三级资质延续除外);
  9)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五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仅限申请一级资质提供)。

申请一级资质的企业,在按(4)(5)项提供材料时,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个人简历。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其他职称人员不需提供职称批准文件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及经济、会计、统计类注册资格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或考试合格证明。

(二)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除需按㈠条提供全部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独立成册):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相关部门关于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纪要。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原企业予以注销的凭证;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以及合并后的新财务报表。

5、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验资报告(附固定资产明细表)。

6、企业分立后,原企业仍需保留资质的,分立企业与原企业应同时申报。

四、其他要求

(一)附件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附件材料应按上述所列申报材料顺序列出详细目录和页码,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

(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四)以上申报材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核验原件(申请一级资质提交扫描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印件无效。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需先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www.scjst.gov.cn),进入电子政务大厅园林绿化企业管理系统中填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打印。

(二)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其中,中央、省级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

(三)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初审完毕,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公函及企业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初审部门骑缝章)上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申请材料由企业自行上报的,应经初审部门密封。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将审核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公示。

(五)公示期结束后即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cjst.gov.cn)、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上发布建设类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六)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厅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七)准予许可的,于取件承诺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见取件须知)。

六、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02886947761

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处:(02886917319

2、投诉电话: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住房城乡建设厅:(02885568206

3、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www.scj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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